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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盐业局局长谢冰 就《食盐专营办法》答记者问

2018-01-2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邓州讯(记者燕天举)眼下,就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元月2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邓州市盐业局局长谢冰同志。

记者:谢局长,你好!我是映象网驻邓记者,就国务院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公布后,社会各界极为关注,食盐专营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请你解读一下《食盐专营办法》,与原办法有哪些不同以及食盐专营的重大意义、盐业体制改革等情况。

谢冰:你好!盐,自古以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商品,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做了修订。

2017年12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96号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公布新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是我国盐业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向,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哪些具体内容做了完善?

谢冰: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做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和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记者:这些规定是否意味着食盐专营会逐步取消?

谢冰:不会。从改革方案上看,这次盐业体制改革是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的改革,是在食盐专营制度框架下,引入竞争机制,释放市场活力,创新管理模式的改革,是为了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的食盐专营制度,是对现有食盐专营制度的升级和完善。因此,《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记者:《办法》对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做了哪些规定?

谢冰:《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记者:《办法》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做了哪些规定:

谢冰:《办法》第十条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记者:《办法》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做了哪些处罚?

谢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现在盐业市场管理难度较大,食盐供应安全受到哪些影响?

谢冰:千百年来,食盐长期实行国家专营专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盐业进行计划管理。食盐专营制度在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食盐市场安全、稳定盐价和应对突发事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赞誉。但是,近两年来,一些不法商户大肆渲染食盐放开的言论,公然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食盐,扰乱盐业市场,破坏经营秩序,加大了盐业市场管理难度,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仅去年一年,我们查获违法经营食盐案件862起,没收违法盐产品182吨,警盐联合执法88次,移交公安机关34起,刑拘1人,有效地打击了违法经营户的嚣张气焰,捍卫了食盐专营政策。

记者: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从事批发经营盐产品活动?

谢冰:不允许。《办法》坚持了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办法》坚持了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批发经营食盐。这说明食盐经营仍然限定在现有经营主体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加工、购销、储存、使用盐产品,一经查处,依照国务院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食盐价格会不会出现较大幅度震荡?

谢冰:食盐价格的放开,并不是一种无序的状态,《办法》要求物价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终端零售市场的价格监控,防止价格波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启动价格干预机制等一切手段,来维护盐业市场的价格稳定。

记者:盐业体制改革对食盐经营主体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谢冰:一是改革将有力推动食盐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国企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二是改革将激发食盐经营主体创新,激发市场潜力;三是改革将培育出具有竞争力的食盐经营主体,形成盐业集团化的格局;四是改革能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避免无序竞争;五是改革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行业稳定,更好的确保国家食盐供给安全。

记者:通过你刚才的解读,使大家明白了盐业体制改革的真实内涵和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的有关内容。

谢冰:谢谢映象网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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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食盐专营办法,修订,记者问 责编: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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