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邓州讯(记者 燕天举 通讯员 刘亚磊 文鹏)12月13日上午,邓州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该市刘集镇刘集村,以爱狗伤人为典型案例进行现场说法。村民们顶着寒风,赶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
刘集镇刘集村庭审现场
2017年3月,收废品的曾老汉骑自行车,路过李某家门口时,被其养的狗咬伤左小腿并摔倒,造成左大腿骨折。李某女婿王某驾车把曾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在垫付了2000元的预付款后就不再管此事,后曾某上门向李某索要治疗费用,但李某态度强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曾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并要求李某赔偿自己因被狗咬伤后所产生的费用共计36808.71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李某代理律师答辩称:原告主张不能成立,事发当日,因多日下雨导致道路湿滑,曾某骑自行车带着过多物品,因体力不支导致摔倒,其摔倒受伤并非因为自家的狗咬伤所致。
曾老汉受伤是否因为李某饲养的动物所致,李某是否应当赔偿曾某的损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曾老汉代理人以病历资料、住院票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被李某所养的狗咬伤的事实,以及受伤后所花费的费用。李某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骨折是李某养的狗所致,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辩论阶段,曾老汉代理人表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李某养的狗撕咬曾老汉,是造成曾老汉摔倒摔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损失。李某代理律师则表示,案发后曾老汉并没有注射狂犬疫苗,现场也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其摔倒是李某饲养的狗造成,不应当赔偿其损失。
双方各执说辞,由审判长潘清富、审判员李含印、人民陪审员王大僧依法组成的合议庭,当庭进行调解。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决定休庭合议后进行当庭宣判。合议庭合议后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各项损失27923.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2月10日清晨6点,天还没亮,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全体干警已早早集结完毕,针对已经批准拘留且仍没有履行的“老赖”们实施集中拘留行动。
12月10日清晨6点,天还没亮,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全体干警已早早集结完毕,针对已经批准拘留且仍没有履行的“老赖”们实施集中拘留行动。
12月4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展了国家宪法日宣传、公众开放日、法官宣誓等系列活动,受到了广大市民的一致好评。
眼下,在邓州提起网络司法拍卖、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开拓、执行宣传工作的探索这方面的工作,业界无不叫好一个人,他就是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段士海。
11月15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部分基层法院到邓州法院开展刑事审判观摩活动。南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鹏,南阳中院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庭长以及镇平、西峡、淅川、新野、内乡、卧龙等西片区6个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少审庭庭长等参加观摩。
他办事效率高,从不拖拉推诿,总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他依法办案,廉洁自律,赢得了当地人民的好评;他讲究办案方式,当事人大多都能欣然接受判决结果……在邓州,他是出了名的“好法官”,自参加工作以来,他所办理的案件有两千余起,并且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他就是邓州市人民法院刘集法庭副庭长潘清富。
11月6日上午,阳光明媚,在一阵鞭炮声中,邓州市人民法院援建的汲滩镇张井村村部正式破土动工。这是邓州市法院结对帮扶张井村以来,助力结对帮扶村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又一重大举措。
11月3日下午,邓州市人民法院成功召开第十九届理论研讨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新征到场指导。
国庆、中秋佳节期间,邓州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们放弃休假和与家人团聚的机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迎着风雨,踏着泥泞,抓捕那些长期躲避履行义务的“老赖”。
“你说什么?我的赔偿金到位了啊,这大过节的你们还在加班,真是太感谢你们啊……”10月5日上午,当张某接到邓州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时,激动地说道。
国庆长假,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冒着大雨,再次“亮剑”出击,利用针对那些平日不见踪迹的“老赖”们开展突击拘留行动。
9月28日下午,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麻将桌上将 “老赖”王某予以拘留。在送往邓州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做信息采集时,却发现王某尿检呈阳性,随即,邓州市公安局对王某也作出了相应处罚措施。
9月22日清晨6点,邓州市人民法院10名执行干警,分成两组乘车奔赴被执行人家中,对七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正式拉开了邓州法院秋季执行攻坚活动的帷幕。
9月21日,邓州法院在该市总工会举办的党务社团、政府部门工会联合会首届职工运动会上勇夺佳绩。
“这些失信人真可气!法院在头条上曝光‘老赖’就是好,让他们在乡亲中都露露脸,以后看谁还耍赖……”9月20日,在邓州市人民法院,王某领到执行款后说道。